中共仙居县委 仙居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仙县委发〔2008〕75号
为加快旅游经济发展,尽快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县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有关精神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和《中共仙居县委关于加快建设长三角地区重要旅游休闲胜地的决定》(仙县委发〔2007〕45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大力发展旅游经济
1、以全景区旅游建设为抓手,整合旅游资源,挖掘旅游文化,开发多元化、个性化的旅游休闲产品,打造“仙居—仙人居住的地方”知名品牌,把仙居建设成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旅游休闲胜地,力争年接待游客平均增长18%,旅游总收入相当于同期全县GDP的15%。仙居风景名胜区创建国家AAAAA级旅游区,仙居县创建浙江省旅游经济强县。
二、统筹规划,有序开发,优化旅游产业结构
2、修编完善《仙居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仙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仙居县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并列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县域城市发展、新农村建设、产业布局、交通设施、文化提升和生态建设等各类规划要充分体现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各乡镇、街道和旅游区(点)的旅游专项规划的修编要符合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旅游项目一律不得开发。重点文保单位、文化宗教场所、农林业景观带(园)、城市公园、城市雕塑、旅游休闲街区、森林公园等各类涉旅项目和景区外围村庄建设,要与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相衔接,上述项目建设方案须县旅游局参与论证和会审。
三、政府主导,政策推动,加强旅游产业扶持
3、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旅游专项资金不少于500万元,绩效考核通过后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景区门票收入上缴政府部分、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全县风景旅游事业发展。
4、加大其他产业与旅游业的互动力度。根据全景区旅游建设的要求,相关部门在谋划推动其他产业发展时,要充分结合旅游业发展要求,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促进工业、农业、文化宗教等产业与旅游业的协作和互动,提高相关产品的价值和效益,延伸旅游产业链,扩大旅游产业面。
5、大力实施人才兴旅工程。制定出台培养、引进和用好旅游人才的相关政策;依托各类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大力培养不同层次的旅游从业人员;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旅游企业,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给予一定的荣誉和奖励;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成立仙居县加快旅游业发展专家顾问组,定期组织活动,为我县旅游业发展献计献策。
6、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功能,加快神仙居旅游度假区和仙居新区建设,加快旅游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绿色通道”等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培育旅游商品市场、购物中心和特色街区,提升城市品位与旅游服务水平。
7、加大对景区(点)、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购物等旅游企业扶优、扶强力度。
(1)旅游企业享受工业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旅游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旅游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旅游企业广告促销费税前列支比例按规定的上限执行;旅游企业当年入库税收超50万元的,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2)旅游景区(点):被评为AAA、AAAA、AAAAA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获省级、国家级称号的风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被评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为省旅游强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评为省特色旅游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的优惠政策参照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3)宾馆(饭店):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星级饭店引进国际知名品牌管理公司且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国内知名品牌管理公司且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旅行社:支持旅行社采购公务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相关活动。对年接待县外来仙过夜游客达到一定数量的旅行社和获得国家、省、市荣誉称号的旅行社给予相应的奖励。
(5)推行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认证制度。按自愿申报的原则,对涉旅的购物、餐饮、住宿等服务场所推行服务质量等级认证制度,达到相关标准的,发放认证标志,并按认证的不同等级给予一定的扶持奖励。
8、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参照县委、县政府有关招商引资政策执行。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旅游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新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景区项目和6000万元以上的酒店、度假村项目,所涉及的县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收费标准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一般性的旅游服务业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旅游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旅游企业,在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上给予支持,对新引进的企业集团总部,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旅游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对发展全县旅游经济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项一策,加大扶持和奖励力度。
9、支持旅游项目用地。把旅游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旅游项目,优先列入建设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四、加强宣传,务实营销,积极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10、按照立足浙江省、主攻长三角的市场定位,依托各级主流媒体和各类节庆活动,积极策划、包装、宣传推介仙居旅游,大规模、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大力巩固和不断拓展国内旅游市场,逐步形成仙居旅游的知名品牌。
11、建立政企联手、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促销机制,把旅游形象作为城市名片着力推介,大力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利用与周边地区旅游资源“主题贯通”或“优势互补”的特点,着力加强旅游区域合作,积极融入长三角地区旅游业的一体化发展。
五、加强领导,合力兴旅,切实改善旅游发展环境
12、加强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仙居县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问题协调。
13、完善旅游业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按照旅游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对全县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街道)、部门的综合考核。
14、加强行业建设,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旅游行业协会发展,强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行业标准化管理水平;建立旅游诚信体系,规范旅行社、宾馆、景区(点)经营行为,畅通游客投诉渠道,净化旅游市场秩序。
15、狠抓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营造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企业,当年所有奖项一票否决。
六、其他事项
16、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由企业申报,县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17、本意见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县委、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