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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


时间:2009年04月27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bianji 点击: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加快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步伐,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进富有特色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新办企业。
2、仙居籍人士在外地创办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回仙居创办新企业。
3、县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外来投资企业。
第二条 适用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以及本县产业(品)导向目录,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的要求。
2、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应符合国家、省、市、县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3、企业用地1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中小科技型企业(主要是指主导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中小型企业)用地可以少于10亩,但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在500万元以上。
4、外来投资者发展现代农业、兴办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生产性投资企业,投资额应在300万元(或30万美元)以上或土地流转面积在200亩以上。
5、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旅游业,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
6、外来投资者在我县租房生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入库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
7、本意见中所指的外来投资企业,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工业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竣工投产时间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开始五年内,连续两年亩均税收加权平均数达到下列各档要求,且超过我县上年度该行业平均亩产税收的,按下述标准给予相应奖励(同时符合各档标准的按最高标准奖励,连续两年亩均税收的计算年度不得重复):
亩产税收(万元/亩)
奖励标准(万元/亩)
10-15(不含15)
1
亩产税收(万元/亩)
奖励标准(万元/亩)
15-20(不含20)
2
20-25(不含25)
3
25以上
5
第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竣工投产时间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开始五年内当年亩均税收达到下列各档要求的,参照所得税县得部分的额度,县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税收标准(万元/亩)
奖励标准
10-20(不含20)
50%
20以上
100%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政策。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发展现代农业、兴办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生产性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县得部分的多少,县政府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旅游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县得部分的多少,县政府给予50%额度的奖励。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租赁厂房投资办厂,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入库税收在50万元以上,按最高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政府给予市场平均价首年租费30%的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工业性引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设备投资额达到我县当年贴息最低标准(100万元)的,享受我县技改贴息政策。
第十条 入园的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由园区统一建造后出让给企业,出让所需的各项税费征收后,县政府给予税费相同额度的补贴。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项目以土地、地上建筑物、股权、知识产权、品牌等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只要符合贷款准入条件,银行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入园的外来投资企业建设过程行政规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仙居县工业园区项目审批收费标准》执行。非入园的工业性外来投资企业由县招商引资联席会议认定符合要求的,可享受入园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县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建立外商联系卡制度、车辆优待制度,切实保障外来投资者及其家人在我县的生活便利。
第十四条 县工商部门建立维护权益联系制度,切实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县卫生部门建立优惠就医制度,定时定期为外来投资者及其家人提供健康安全服务。
第十六条 县教育部门建立入学优惠制度,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企业主及其企业副总以上高层管理人员(任职一年以上)子女入学,享受辖区内居民子女待遇。落户在工业新城、横溪工业集聚区、白塔工业集聚区内的外来投资企业中非仙居籍职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享受辖区内居民子女待遇。
第十七条 县司法部门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外商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任何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到“一城四园”内企业进行检查,确需检查的,须经县政府分管工业园区领导批准,并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县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对违反政策规定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意见中引资项目的奖励资金以该项目土地出让 “零收入”为限,超过“零收入”标准后不再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景区市场拓展。
第二十条 凡中央、省及省有关部门给予投资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涉及的奖励政策,在每年年底由县委办、县府办召集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企业申报、部门初审、考核组审核、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程序及时做好考核资金兑现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县委、县政府有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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